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债权债务 >> 什么是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条件是什么?
担保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在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为了保证商品的完好无损,我们通常会提到瑕疵担保,那么,什么是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条件是什么?
网友咨询:瑕疵担保责任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呢?
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孙滔律师解答:
瑕疵担保责任是依法律规定,在交易活动中当事人一方移转财产(或权利)给另一方时,应担保该财产(或权利)无瑕疵,若移转的财产(或权利)有瑕疵,则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当的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而非由当事人约定;但一般为非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特别的约定免除或限制法定担保责任,也可以特别的约定加重法定担保责任,但如债务人明知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对方,并为免除责任的约定,则其约定应当无效。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153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支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孙滔律师解析:
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条件
1、标的物须有瑕疵。
2、物的瑕疵必须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时存在。买卖标的物的利益及不利益,自交付时起,一般由买受人承受负担,所以出卖人所担保的瑕疵应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时存在。
3、买受人善意并无重大过失。依此要件,买受人在合同订立及标的物交付之前不知有瑕疵存在,如果买受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仍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时,出卖人不负担瑕疵担保责任。
4、买受人须履行及时检查并将瑕疵之存在通知出卖人的义务。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应当及时验收,如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应立即通知出卖人。否则,买受人会因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而丧失向出卖人主张权利,但是,关于买受人通知的规定,不应适用于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标的物瑕疵的情形。
5、须买受人非依强制执行或拍卖而取得标的物。通过强制执行、拍卖取得标的物,非出于标的物所有权人的自愿,执行机关、 拍卖机关仅就标的物的现状拍卖,并不知道标的物的瑕疵,并且拍卖是公开竞买,买受人亦可当场查清标的物的瑕疵,故于此情况下,出卖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综上所述,瑕疵担保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而非由当事人约定;但一般为非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特别的约定免除或限制法定担保责任,也可以特别的约定加重法定担保责任,但如债务人明知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对方,并为免除责任的约定,则其约定应当无效。
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逻辑思维能力强,擅长运用思维导图分析处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有播音主持经验,曾多次在大型演讲比赛中获奖。秉承匠人精神,治学严谨、成熟稳健、力求精益求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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