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房产纠纷 >> 哪些权利需要业主共同行使?哪些事项需要业主一起进行表决?
业主是在区分所有建筑物内或者在一个建筑区划内拥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有建筑物空间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人。业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是本国公民或组织,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或组织。物业与建筑上讲的业主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指物业(产权)所有者,房屋租赁人不是业主。
法妞网友咨询:
业主委员会主任有什么权利?
姚慧欣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权利和义务与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是一样的。
业主(业主委员会主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
(二)对共同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对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四)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对物业管理活动享有知情权、监督权;
(六)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
(八)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规、规章、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姚慧欣律师补充: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还有: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姚律师解答: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关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的重大事项的决议比例,仅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两项需采用绝对多数决原则,即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余事项的决议比例采用一般多数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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