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交通事故 >> 老伴因交通事故死亡配偶能否获赔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苏大爷负主要责任,被告毛某负次要责任。苏大爷生前在某纺织品公司公司,月均工资1900余元。原告苏媛系苏大爷妻子,年事已高且无经济收入,原告苏芳系苏大爷与苏媛之女,一直在外地做生意。对于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因苏大爷死亡时已78周岁,早已到了由子女赡养的年龄,故对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赔偿原告17万元,毛某垫付的1万元由保险公司予以返还。(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本案中,苏大爷死亡时已达78周岁,远超退休年龄,虽然原告苏媛、苏芳提供证据能证明苏大爷生前有收入,但仅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原告苏媛有另一扶养人苏芳,综合考虑死者的年龄、收入以及该案存在其他扶养人的情况,法院依法认定对苏媛、苏芳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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