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损害赔偿 >> 民事案件的时效性有哪些
既然是‘’民事案件‘’,胜负在于‘’打证据‘’。所谓‘’证据‘’就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在法庭上原告和被告都有责任在法庭出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无论书面证据,还是所谓事实证据都是反映案件事实的证据之一。那么,所谓‘’事实证据‘’到了法庭上它表现为经人为加工的当事人陈述丶证人证言、现场勘查丶照相…等法律规定的‘’法定形式‘’,其中所说的‘’书证‘’(书面证据)也是其中之一,是无所谓谁优谁劣的。所以,要形成案件的‘’法律事实‘’,所有证据都依法必须在法庭上出示丶听取双方当事、诉讼代理人对每一证据的质疑等意见,经确认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并排除了合理怀疑才会被法庭采信。
综上所析:一切证据只有经法庭示证和质证后采信作为定案依据才具有‘’实效性‘’,没有经过上述法定程序的‘’事实证据‘’与案件是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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