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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行为是可能构成聚众淫乱罪?聚众淫乱的具体规定又是什么?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18年06月09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什么样的行为是可能构成聚众淫乱罪?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聚众淫乱罪属于一种无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同意的犯罪,这种行为在性开放的西方国家比较常见。只要有三人以上参与淫乱行为,不管这种聚众淫乱行为是否公开进行,其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者就要被认定为聚众淫乱罪。那么,具体规定又有什么?请看下文

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聚众淫乱罪属于一种无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同意的犯罪,这种行为在性开放的西方国家比较常见。只要有三人以上参与淫乱行为,不管这种聚众淫乱行为是否公开进行,其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者就要被认定为聚众淫乱罪。该罪名来源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1997年刑法修订的时候,流氓罪被拆成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五个小罪名。其中,聚众淫乱罪规定在现行刑法第301条。

网友咨询:

聚众淫乱与多人一起在同一个房间嫖娼卖淫是如何区别的?

厉伟明律师解答:

聚众淫乱行为一般是行为人自己与他人奸淫,也有的是拉拢、怂恿他人之间搞淫乱活动,但不具有使人卖淫的情形;后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容留他人向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卖淫,而非供行为人奸淫。其次,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容留卖淫罪的主观故意在于为他了提供卖淫场所,而本罪的主观故意在于进行与卖淫无关的淫乱活动,并不在于促成他人卖淫。

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首先,犯罪主体不同。组织卖淫罪处罚的是卖淫活动的组织者,而本罪犯罪主体除了首要分子以外,还包括多次参加者。其次,本罪主观上以寻求空虚下流的精神刺激为动机,而后罪行为人的实施组织卖淫行为多为利益所趋。第三,组织他人卖淫所控制的淫乱活动以卖淫嫖娼为内容,因此限于男女之间的性行为。而本罪不具有卖淫嫖娼的成分,淫乱活动并不限于男女之间不正当的性行为。

厉伟明律师补充:

1、在家中聚集多人进行淫乱活动的行为成立聚众淫乱罪。行为人为寻求精神刺激,将多人聚集在家里进行淫乱活动,由于其行为不具备容留他人向第三人卖淫的情节,而是群宿群奸,因此其行为成立聚众淫乱罪,而非容留卖淫罪。

2、组织多名同性恋者聚众淫乱的,构成聚众淫乱罪。行为人为满足自己的感观刺激,组织多名同性进行集体淫乱活动,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聚众淫乱罪是否包括同性之间的淫乱行为,但行为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风化,应以聚众淫乱罪论处。

3、召集多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构成聚众淫乱罪。行为人为追求精神刺激,召集男女多人在露天场所进行集体淫乱活动,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构成聚众淫乱罪。

本罪的目的是通过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来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达到某种精神上的满足。本罪的目的虽然不是直接故意的内容,但是两者又具有极为密切的联系。在聚众淫乱犯罪分子眼中,只有通过对公共秩序的破坏,才能达到寻求下流无耻的刺激之目的,因而聚众淫乱犯罪分子对于破坏公共秩序总是抱着希望的态度。希望破坏公共秩序,正是为了达到寻求精神刺激之目的。相反,如果行为人破坏公共秩序不是为了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而是为了其他个人目的,那也就不是聚众淫乱犯罪。

厉律师结语: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在聚众淫乱犯罪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所以本罪具有明显的反社会性,是一种蔑视社会、伤风败俗的犯罪。其次,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反映了行为人的道德堕落和精神空虚,这就决定了他们用以寻求刺激的方式必然是各种卑鄙龌龊,不顾廉耻的丑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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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聚众淫乱行为  聚众淫乱规定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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