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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将牛卖给了乙但未交付,此时产下的小牛归甲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甲与乙未作其他约定的情况下,产下的小牛归甲。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山东兴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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