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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同期限内提供证明。在面对本次疫情所导致的无法及时复工的情况,承包人首先应当按照合同法(若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有约定则从其约定)向发包人及监理人发出告知相关不可抗力的通知,并保留发包人及监理人收到该通知的相关凭证(包括发包人及监理人的签收凭证、已经通过邮寄方式向发包人及监理人发出通知的快递回执单)。
与此同时,针对应由发包人承担费用的项目,承包人应进行梳理并将相关证据作为材料一并向发包人提交。例如,疫情期间由发包人要求照看工程的,应留存发包人向承包人所发出的照看通知,以及根据发包人的照看指示所产生的相关人员的工资转账凭证、收款签字单、照看人员的实名登记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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