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视频>> 婚姻家庭律师普法视频>> 民法典关于禁止结婚的情形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
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基于医学、人类学等领域优生优育的考虑。人类在漫长的历史演化进程中,逐步认识到,近亲繁殖容易导致物种退化乃至灭亡。人类两性关系的发展证明,血缘关系过近的亲属或近亲属通婚,容易导致后代畸形,直接危害民族健康。
《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并相应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婚姻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