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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禁止结婚的情形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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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

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基于医学、人类学等领域优生优育的考虑。人类在漫长的历史演化进程中,逐步认识到,近亲繁殖容易导致物种退化乃至灭亡。人类两性关系的发展证明,血缘关系过近的亲属或近亲属通婚,容易导致后代畸形,直接危害民族健康。

《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并相应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婚姻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 版权声明:该视频内容由法妞问答联合杨珊律师录制,法妞问答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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