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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商品缺斤少两属于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者逛市场的时候,可以先将随身携带的如钥匙、手机、矿泉水等物品置于公平秤上称好重量,购物时在商户称重前将此物品放在其电子秤上进行校验比对,并注意观察商户使用的电子秤上是否贴有强制检定合格标签。如果对购买的商品重量有所怀疑,也可使用农贸市场的公平秤进行称重。
消费者如发现购买的商品重量存在被“加重”现象,可留存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45举报投诉。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