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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应当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方申请调解的,卫生主管部门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
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申请调解:
1、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
2、口头申请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卫生主管部门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的,可以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医患双方认为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参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鉴定。医患双方经卫生主管部门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调解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