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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申请人请提供以下资料:
1. 遗失发票开票明细。
2. 发票遗失作废声明。
3.遗失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其次,由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核实其信息真实性后出具《遗失已填开发票处理意见单》,申请人凭此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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