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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强拆的处理步骤有:
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组织街道办事处、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4.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
5.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法律依据】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限定的乔迁时限内未乔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