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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3、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4、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5、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
6、“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
7、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
8、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
9、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四)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五)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
(六)"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
(七)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
(八)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