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视频>> 金融证券律师普法视频>> 私募基金封闭运作要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下同)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当封闭运作,备案完成后不得开放认/申购(认缴)和赎回(退出),基金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退出投资项目减资、对违约投资者除名或替换以及基金份额转让不在此列。
法律依据: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版)》第十一条,(特殊情况)已备案通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配置基金,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但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3倍:
1)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型或合伙型;
2)基金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3)基金处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期内;
4)基金进行组合投资,投资于单一标的的资金不超过基金最终认缴出资总额的50%;
5)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