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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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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版权声明:该视频内容由法妞问答联合湛晋金律师录制,法妞问答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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