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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审议通过《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对公司的债权转股权做出了明确规定。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债权转股权的登记管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
(一)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