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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经营范围:
1、进口并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跨国公司及其控股的关联公司的产品;
2、承接境内外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
3、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财务公司,向投资性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提供相关财务服务;
4、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其产品或其母公司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
5、经商务部批准,从事境外工程承包业务和境外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并提供相关服务;
6、根据有关规定,从事物流配送服务;
7、进口为所投资企业、跨国公司的产品提供维修服务所需的原辅材料及零、配件;
8、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业务;
9、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法律依据】
《外资企业法》第十五条,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