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视频>> 抵押担保律师普法视频>> 抵押物在抵押权人保管期间灭失、损毁的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种情况,抵押物的灭失、毁损是由于抵押人的行为所致,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与抵押物价值相应的担保。
第二种情况,抵押物的灭失、毁损非抵押人的行为所致,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因抵押物灭失、毁损所得的赔偿金、保险金等代位物,抵押权人有权以赔偿金、保险金作为实现债权的担保。
第三种情况,抵押物的灭失、毁损非因抵押人的行为所致,又没有得到赔偿金、保险金的,抵押权因抵押物的灭失、毁损而消灭。
第四种情况,抵押物在抵押权人保管期间灭失、毁损的,抵押权人如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五十一条,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担保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