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视频>> 抵押担保律师普法视频>>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并存时按什么顺序受偿
1、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受偿。
2、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3、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必须有个前提,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
4、按照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则: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所以,根据以上分析,一个担保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相冲突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
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物权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