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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抵押物、留置物的如何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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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人的申请,将抵押合同、留置合同中债务人与债权人协议的抵押物、留置物予以财产保全,一旦需要,抵押权人、留置权人就有对抵押物、留置物的优先受偿权。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

根据《物权法》第237条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物权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454条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 版权声明:该视频内容由法妞问答联合齐瑞强律师录制,法妞问答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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