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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应当支付主债权、利息、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时,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没有约定的,应该先还债还是先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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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原则,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是共益费用,应当优先保护。由于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所以第二顺位是保护债权人的利息,最后才是主债权本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 版权声明:该视频内容由法妞问答联合张东亚律师录制,法妞问答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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