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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具体如下:
1、免责:按照《担保法》第3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2、超出保证责任期限不担责:按照《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变更主合同:按照《担保法》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转让债务:按照《担保法》第23条的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主合同无效:按照《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