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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腾飞,以及社会基础设施建设的兴起,有着丰富的本地资源及人脉与政策资源的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发展迅速,其业务类型逐渐完善,工程勘察设计能力提升较快,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工程造价是指构成项目在建设期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建设费用。
网友咨询:
对工程造价的举证责任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对工程造价的举证责任,有人错误地认为,工程造价应由承包人举证证明。实则不然,应根据权利主张确定。
1、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要工程价款。
通常情况下工程结算的举证责任是由承包方举证,因为工程结算一般都涉及到工程款的给付,一般都是工程承包方,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施工主体向发包主体主张工程款,而工程款给付金额一般都涉及到合同成立生效,工程量,工程计价依据,工程款支付时间或条件等。根据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对于合同成立、生效的举证责任是由主张合同成立生效方承担。对于支付工程款请求权的依据同样也需要承包方来承担举证责任。
2、发包人以其超付工程款为由,主张承包人应当返还超付的工程款的案件。
发包人返还工程价款请求权发生的要件事实是其超付了工程价款,也只有在工程造价数额明确的情况下,再结合发包人已付款数额,才能确定发包人主张的权利能否发生,因此,此类案件应由发包人对工程造价数额进行举证证明。
律师补充:
工程结算的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1、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材料;2、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材料,如工程预、决算报告,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等;3、证明双方当事人身份的证据材料。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由于案件本身的专业性、复杂性,当案件中不存在双方就工程造价协商一致达成合意、当事人存在自认与确认、合同系固定总价且无变更、通过已有证据可直接计算、适用默示条款、适用第三方审价报告或存在结算协议等情形时,涉案工程的工程造价无法确定,依法启动工程造价鉴定是当事人最后的选择。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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