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建筑工程 >> 工程反索赔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都会约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一方违反了合同内容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很常见,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赔偿就叫反索赔。
网友咨询:
什么是工程反索赔,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发包人反索赔,即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是指由于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或是由于承包人的行为使发包人受到损失时,发包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向承包人提出索赔。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健康的施工索赔会使发包人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发包人应当提高防范意识,把违约事件缩小到最小的范围之内,并利用可能的反索赔机会,更好地保证工程目标的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的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包人反索赔的操作注意事项:1、发包人可现场将书面通知交付给承包人。2、如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双方收发送通知的地址及联系人等信息,建议将通知按照合同约定的地址邮寄给指定联系人。3、出现发包人反索赔事项后,应当与承包人积极沟通,沟通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暂停给工程施工带来的影响。发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4、发包人因反索赔事项产生损失的,应提供相关证据对损失进行证明
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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