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征地拆迁 >>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关于召开听证会有哪些规定?
听证制度是促进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网友咨询: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关于召开听证会有哪些规定?
律师解答: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国家虽然没有在法律层面对国有土地上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听证会程序作出单独规定,但是人民政府可以依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及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会对被征收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讨论,如果被征收人对于表达诉求最大化争取利益没有把握,可以考虑委托律师出席,以保证获得公平合理补偿的听证效果。
律师补充: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