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刑事辩护 >> 男子为泄愤朝高速路扔石块,是不是犯罪
近日,广西桂林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潘某因往高速上扔石块,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此前,潘某坐大巴时车辆发生故障停在服务区检修;车辆修好后开走,但潘某被遗忘,于是他就捡起七八斤重的石块扔在高速上泄愤。
往高速扔石块是犯罪吗
往高速扔石块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于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需要行为人的危险行为造成什么严重后果,只要其行为达到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就会被认定构成此罪。而本案中潘某的行为,是很容易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而发生交通事故势必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并且其又是在高速路这种车流量大的地方实施的危险行为,所以可以认定潘某的行为已经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了;因此潘某最终被认定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潘某如何量刑
此案中,潘某的行为并没有造成人民伤亡,造成的财产损失也仅有几万元,属于相对较小,所以对其要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刑期。又因为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罪行,并且还自愿认罪认罚,所以最终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潘某的行为让王某的车辆底盘被严重剐蹭,而车辆损坏修复的价格为31682元。对于这笔钱是应该由潘某来承担的,因为车辆损坏完全是由于潘某的行为造成的,所以潘某的行为构成了对王某财产权的侵犯,他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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