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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被“竞业限制”了吗?

2022年08月12日 法妞问答律师

  竞业限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内容,它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具体来说,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限制义务属于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其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定期限内的择业权进行限制的约定,作为对价,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据此,在竞业限制履行的过程中,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重要责任及义务。如用人单位出现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情况的,劳动者有权选择:(1)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2)在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与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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