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公司法务 >> 企业招用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对掌握本单位核心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规定其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具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同类业务。
网友咨询:
企业招用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
用人单位明知前来应聘的人员仍然对原单位承担着竞业限制义务,而仍决定予以聘用并实际用工的,甚至与该劳动者故意串通规避劳动者负有的竞业限制义务,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劳动者一起向其原单位承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有观点认为,竞业限制违约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新单位不是竞业限制协议的相对方,根据合同相对性,要求新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依据。
律师补充:
企业明知拟录用人员正承担着竞业限制义务,而仍决定予以聘用并实际用工的,极有可能旨在通过该劳动者违法取得其原单位的商业秘密,此类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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