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群里发照片竟被商家拿去打广告,擅自使用他人照片或侵犯肖像权
扬州的李阿姨吃了一款保健食品后感觉效果不错,于是便分享了自己的照片,没想到被商家制作成了销售广告,发布在网店及朋友圈等处,气愤不过的李阿姨将商家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家侵犯了李阿姨的肖像权,判决商家向李阿姨赔礼道歉,并支付肖像使用费0.8万元及公证费0.3万元。
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该商家未经李阿姨授权与同意,在其微信群,店铺产品销售页,都挂上了李阿姨的照片进行产品宣传,并印有该店铺的水印。同时,该店家还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含有李阿姨照片的推销广告。该商家的行为给李阿姨带来了很多困扰,已经侵犯了李阿姨的肖像权,因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经营者在业务活动中使用收集到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随着《民法典》的实施,侵犯肖像权已经不以营利性目的为构成要件,只要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就构成侵权。
侵犯他人肖像权要如何赔偿?
一般来说,对于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肖像权的,是以营利所得作为赔偿的标准。而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具体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本案中就是结合侵权商家的过错程度,获利情况等进行计算应对李阿姨赔偿多少损失。
通过本案提醒大家,经营者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宣传。经营者应自觉诚信经营,主动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维护网络空间的清朗秩序。
同时,消费者也要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谨慎在社交媒体上分享自己的照片,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在发现自己的权益被侵害后,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及时取证存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当我们的肖像权被侵害时,无论对方用于什么目的,营利利还是非营利性当事人都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侵权人停止侵害行为。
对无营利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有权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对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既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又有权要求侵权人对侵害肖像权所造成的物质上的损失,进行经济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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