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建筑工程 >> 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
发票作为一种票据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工程款发票也称为“建筑业发票”,凡从事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工程(结算)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建筑业发票。建筑业发票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两种。其中,建筑业自开发票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建筑业代开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非税务机关以及其他单位不得代开建筑业发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就是一方完成合同项下的建设工程,另一方依约支付工程价款。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通常将工程款的支付与承包人开具发票的义务相结合。支付工程款义务和开具发票义务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不具有对等关系。发包人以承包人违反约定未开具发票为抗辩理由拒付工程款的,一般不予支持;双方明确约定以承包人开具发票作为支付工程款条件的,可以明确承包人具有向发包人开具发票的义务,承包人不开具发票,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此时说明合同当事人将开具发票视为与支付工程价款同等的义务,承包人不开具发票,则发包人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主张先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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