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房产纠纷 >> 腾退房屋,这些法律问题要注意
“房屋腾退”案件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对拟变价或以物抵债房屋进行腾退的案件,以及执行依据直接确定被执行人房屋腾退的案件等。
关于腾退房屋: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执行法院拍卖房屋时,原则上应当先清空后拍卖;确有特殊情况未能清空的,可先行拍卖,但应当在拍卖公告中说明未予清空的原因,且必须在交付前予以清空。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应当为以不动产交易为目的的申请执行人办理过户手续。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执行依据对转移租赁物房屋所有权的认定和处理并不影响租赁权。如执行机构进行不动产腾退,承租人据此提出的异议当属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一般情况下房东不能强制腾房。房东可以与租房人进行协商沟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违反租房合同约定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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