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行政诉讼 >> 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网友咨询:
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律师解答: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赔偿等。具体行政行为体现了国家行政权的运作,其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行政目标,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内容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是处理交通事故民事案件的证据,并不会产生行政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只会产生民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律师补充: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诉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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