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综合 >> 聚餐饮酒后猝死,同饮者该不该担责
宴请并共同饮酒是一种正常的、普通的社会交往活动,其目的在于增进情谊,其本身不是法律行为。近日,醉酒者意外身故,家属向共饮人索赔的新闻频频出现。
网友咨询:
聚餐饮酒后猝死,同饮者该不该担责?
律师解答:
共同饮酒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属于情谊行为,其本身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个饮酒者都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同席饮酒者基于先前的共同饮酒行为,应当对饮酒人的酒量、承受能力作出符合常理的必要判断,并应当给予饮酒人必要劝阻的注意义务。生活中共同饮酒后人身受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在共同饮酒中实施了诸如强迫饮酒、明知对方不能饮酒仍劝其饮酒、酒后未对醉酒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护送等明显具有过错的行为,要承担责任。
律师补充: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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