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婚姻家庭 >>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材料有哪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在家庭暴力问题上,我国法律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以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
网友咨询: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材料有哪些?
律师解答: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下列材料可以作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材料:
(一)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证人证言或者被申请人的保证书、悔过书;
(三)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通讯内容记录;
(四)伤情鉴定意见或者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五)有关部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记录;
(六)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情形的材料。
律师补充:
人身安全保护令旨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或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暴力发生或再次发生。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法律依据】
《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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