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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实施的一项管理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网友咨询: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怎么处理?
律师解答:
企业未依照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未依照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律师补充:
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法律依据】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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