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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或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
网友咨询:
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在同一法院起诉的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在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合并审理。多个被侵权人分别向不同的人民法院起诉且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移送给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也可以向当事人释明申请撤诉后,向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重新起诉。
仅有部分被侵权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已知的其他被侵权人,其他被侵权人未表示放弃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预留交强险赔偿份额。预留交强险赔偿份额可结合各被侵权人受伤程度、家庭经济情况以及侵权人的赔付能力等因素予以酌定。
律师补充: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无责赔偿限额18000元、医疗费用无责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无责赔偿限额1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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