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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网友咨询:
商标侵权能否要求惩罚性赔偿?
律师解答:
惩罚性赔偿适用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侵害知识产权案件。恶意侵权属于故意侵权的情形。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在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应坚持依法适用、积极审慎的原则,在充分尊重和体现知识产权价值基础上,实现惩罚性赔偿对故意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遏制作用。判断侵权情节是否严重,可以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规模,侵权持续时间、地域范围,以及侵权人在侵权诉讼或者行政查处过程中的行为表现等因素。侵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推定为情节严重。
律师补充:
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下列情形一般可以认定故意侵害知识产权:
(1)恶意抢注并使用他人驰名商标;
(2)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他人已注册驰名商标;
(3)在宣传或者提供侵权商品或者服务时遮挡、清除权利标识;
(4)在商标授权程序中知悉他人商标权,仍然实施侵害该商标权的行为;
(5)不当取得的知识产权被依法撤销、宣告无效后,仍然实施或者使用该知识产权且被认定构成侵权;
(6)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发出侵权通知后,仍然继续实施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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