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行政诉讼 >> 关于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取意见有何规定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网友咨询:
关于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取意见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听取意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适用普通程序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查明案件事实的审理过程。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书和证据材料,主要就案件事实和证据听取申请人意见。行政复议人员在听取意见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要求,询问申请人的调解意愿。
行政复议人员听取申请人意见时,应当表明身份,主动说明案由和听取意见的法律依据。听取意见应当耐心、细致,用语文明、规范,并客观、如实记录申请人的意见。当面或者通过视频方式听取意见时,还应当出示行政复议人员工作证件。同步录音、录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相关情况。
律师补充:
下列事项作为听取申请人意见的重点内容:
(一)与申请人本人行为有关的签字、录音录像、证人证言、执法笔录等证据是否真实;
(二)行政行为对申请人涉案的资格资质、权利义务、行为能力等情况的认定是否准确;
(三)行政行为对申请人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造成的具体损害;
(四)行政行为作出过程中,申请人的知情、陈述、申辩、听证等程序性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五)申请人在申请书等材料中所述,与被申请人证据材料反映的案件事实有矛盾的部分;
(六)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其他应当听取意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九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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