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公司法务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什么情况下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现在对于公司的形式是很多种的,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等等,一人公司也是公司的一种形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网友咨询: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什么情况下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解答: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完全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对公司债务仅以股东的出资范围为限承担责任,即便公司的全部财产都不足以偿还对外债务,股东也无需清偿对外债务,这就是公司法中的股东有限责任。一般情况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样,是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的,则应当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补充: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缺乏社团性和相应的公司机关,没有分权制衡的内部治理结构,缺乏内部监督。股东既是所有者,又是管理者,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极易混同,极易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作为债务人的股东设立了一人公司,就应当推定该一人公司与其股东存在人格混同的事实;如果一人公司或其股东要推翻这个事实,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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