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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分手后,除了要处理情伤外,有些还得处理一下“金钱往来”,比如我送了你礼物,你给我发了红包等等,那如果分手后,这些可以要求退还吗?
网友咨询:
同居期间生活费支出分手后能要回来吗
律师解答:
男女同居期间的生活费有权要求返还,如果对方愿意是可以要回来的。如果对方不愿意,一般来说,男女同居期间的生活费支出属于双方自愿支付并已经实际使用的,没有约定的视为赠与,是不能要回来的。但是如果支出金额较大,导致一方经济困难的情况下法院也会酌情处理,可以要回一部分。
律师补充:
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获得利益指因为一定事实使财产总额增加,包括积极的增加和消极的增加两类。获得利益的方法,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2、他方受到损失: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即积极损失,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即消极损失。
3、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他方的损失是一方获得利益造成的。
4、没有合法根据:造成他方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之所以构成不当得利,是因为该项利益的取得没有合法根据。如果一方获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损失有法律上的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构成不当得利。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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