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行业交流 >> 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程序是怎样的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严重疾病或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网友咨询:
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由审判长主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实被报请假释罪犯的基本情况;
(二)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检察人员、执行机关代表及其他庭审参加人;
(三)执行机关代表宣读假释建议书,并说明主要理由;
(四)检察人员发表检察意见;
(五)法庭对被报请假释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以及其他影响假释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六)被报请假释罪犯作最后陈述;
(七)审判长对庭审情况进行总结并宣布休庭评议。
律师补充: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人员对报请理由有疑问的,可以向被报请假释罪犯、证人、执行机关代表、检察人员提问。庭审过程中,检察人员对报请理由有疑问的,在经审判长许可后,可以出示证据,申请证人到庭,向被报请假释罪犯及证人提问并发表意见。被报请假释罪犯对报请理由有疑问的,在经审判长许可后,可以出示证据,申请证人到庭,向证人提问并发表意见。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假释案件,能够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不能当庭宣判的,可以择期宣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九条 【减刑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二条 【假释的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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