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受害人从事多份工作,如何确定误工费标准?
贺某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谭某发生碰撞,造成谭某受伤。后经司法鉴定,谭某右腕关节功能丧失37.5%,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评定误工期120日、护理期45日、营养期60日。因赔偿问题,谭某将贺某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就医药费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但因原告谭某有多份工作,双方就误工费赔偿标准产生分歧。那么,交通事故受害人从事多份工作,误工费标准如何确定呢?
根据相关规定,在计算误工费时,首先应当确定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实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其次应当根据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确定拟制的法定赔偿标准。本案中,谭某因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使无法正常工作,贺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且谭某的实际收入由一份固定工作收入和多份兼职会计工作收入组成,应当按谭某实际损失,即近3年银行流水确定误工费,因此,法院判令被告贺某赔偿原告谭某的各项损失(含误工费)共计194505.51元。
误工费系受害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不同案件中的受害人因生活在不同地区,从事不同职业,收入上必然存在差异,因侵权事故造成的误工费也不一致。
在计算误工费时,首先应当确定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实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其次应当根据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确定拟制的法定赔偿标准。如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应当以侵权造成损害发生前后,受害人财产减少的差额作为计算标准,即实行差额赔偿原则。如若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应当按照定型化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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