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行业交流 >> 公益诉讼案件由哪些检察院管辖
公益诉讼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及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
网友咨询:
公益诉讼案件由哪些检察院管辖?
律师解答: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行政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行政机关为人民政府,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违法行为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办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办案需要,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益诉讼案件指定本辖区内其他人民检察院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跨区域协作工作机制规定,将案件指定或移送相关人民检察院跨行政区划管辖。基层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跨区域协作工作机制规定,将案件移送相关人民检察院跨行政区划管辖。人民检察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律师补充:
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来源包括:
(一)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的;
(二)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的;
(三)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上发现的;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转交的;
(五)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等反映的;
(六)其他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行政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
行政机关为人民政府,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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