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行政诉讼 >> 已经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效力有变化的,应如何处理
一个人是不可能十全十美的。同样的一个人所做出的行为也不可能完全正确,偶尔可能会犯错误。就像是我国的行政机关他所做出的行政处罚,有时候也会产生一些错误,错误并不可怕,重要的是如何去解决它。那么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应该如何纠正?
网友咨询:
已经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效力有变化的,应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该这样处理:当事人认为行政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律师补充: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何处理?
1、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除法律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4、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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