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公共场合能否拍路人,如何界定偷拍?
12月12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对何某诉曾某、罗某、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一审宣判。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女子不构成侵权。对何某要求罗某、曾某成都地铁运营公司刊登道歉声明,连续十天在案涉地铁站宣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中,罗某、曾某误以为“鞋面闪光点”系摄像头发出亮光,是基于维护公共利益及自身权益提出质疑,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因纠纷发生于晚间,行人不多,该误会事件影响范围较小,且事后罗某、曾某已及时提出补救措施,二人的道歉方式与误会影响的范围及程度相当。并且罗某、曾某及相关路人均未在网络、媒体等社会层面上散布信息,二人不构成对何某一般人格权的侵权。而涉案地铁工作人员实施正常履职行为及安全保障义务,未与乘客产生争执,亦未实施剥夺、限制乘客人身自由或搜查乘客身体或侵犯乘客隐私的行为,无主观过错,因此成都地铁运营公司不构成侵权。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偷拍行为是指未经被拍摄人同意而私自对其拍照的行为,是侵犯了他人肖像权、隐私权的。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他人不得随意侵犯。因而,未经同意对他人擅自摄像、拍照,确实是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当遇到偷拍,无论是否有确切证据,都要通过合法恰当的手段维权,曝光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
被拍者可以向地铁乘务人员反映有关情况,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可以保留现场证据,以及现场的相关证人,交由公安机关根据违法情节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