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男子分46次买过期咸鸭蛋索赔4.6万,法院支持吗?
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其中一例为男子张某分46次购买过期咸鸭蛋,后张某以46枚咸鸭蛋均已过保质期为由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经调解未成,诉至法院,请求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退还自己购物款101.20元,并由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按照每枚最低赔偿1000元计算共计赔偿46000元。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通过男子的行为举止来看,男子是毫无疑问的知假买假,职业打假行为。知假买假是否可以适用10倍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购买46枚咸鸭蛋,购买当时均已过保质期,故原告以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主张退款退货,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张某于2日内分46次结算购买46枚咸鸭蛋,并据此主张按照每枚咸鸭蛋赔偿1000元为标准计算惩罚性赔偿金共计46000元,明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精神不符,亦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不应予以支持。因此,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101.20元,赔偿原告1012元;原告返还被告熟散装咸鸭蛋46枚。
“知假买假”是对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通俗说法,不能一概认定“知假买假”者都不属于消费者。现实生活中,有的消费者虽然知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例如进口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但仍然愿意购买、消费。动机具有复杂性、多重性、隐蔽性,在实践中较难审查和认定,这是造成之前司法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重要原因。对物品的“真假”是否明知,不是认定消费者的必要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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