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保险人未对尽到免责条款提示与说明义务,能否免除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网友咨询:
保险人未对尽到免责条款提示与说明义务,能否免除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
不能。
保险合同通常情况下是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律师补充:
近年来,网络投保、电话投保成为流行的投保模式,与现场投保不同,网络投保一般由投保人在手机或网站自行点击操作购买保险。在此情况下,保险人仍应承担提示和说明义务。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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