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征地拆迁 >> 村组拒给腹中胎儿分征地补偿款被诉,法院会怎么审理?
因村里改造,杨女士所在的村小组参与土地征拆,并形成了征收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决议。在分配决议截止时,杨女士正处于待产状态。于是杨女士提出胎儿也应参与分配,但是没有获得村小组的同意。不久,杨女士的孩子出生,并落户在村小组。过了一年等到补偿款发放时,杨女士认为孩子出生并落户,已取得村小组成员的资格,应该得到补偿款的分配。为此杨女士和村小组闹得不可开交,最后上了法庭。
根据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虽然胎儿不属于民事主体,但是《民法典》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保护胎儿的相关权利,胎儿可享受民事权利。在本案中,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重要保障,土地征收补偿款也是保障生存权益的一项根本利益。而胎儿在出生后同样依赖该利益,因此为了保障胎儿的合法民事权益,补偿款也应该保留其相关份额,并最终得到分配。
法律保护的胎儿应该是指正在孕育中的“人”,保护的是从受孕那一刻起一直到脱离母体独立唿吸成为真正的民事主体,涵盖整个孕育阶段。胎儿是所有自然人生命发育的必经阶段,不仅存在未来需要保护的利益,也存在某些现实利益的保护需要,比如能否作为继承人继承份额,再如胎儿在其孕育过程中遭受到损害致其出生后疾病的,或者其父母受到人身伤害影响到对其出生后的抚养等。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但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和谐公正、尊老爱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本案处理适用了民法典的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保障胎儿出生后获得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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