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公司法务 >> 非婚生子女是否有权分配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小城镇规模的逐渐扩大,土地的征用量逐日增长,土地征收必然涉及到土地补偿款的分配。
网友咨询:
非婚生子女是否有权分配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
律师解答:
农村集体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孩子取得了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应依法享有该村其他成员相同的权益,故应当享有土地征收补偿款。
律师补充:
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男子和妇女所享有的权利都是平等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任何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以侵犯妇女权益为代价所作村民会议决定,不能作为否认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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