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行政诉讼 >>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哪些事项
行政复议申请书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时提交的,据以引起行政复议程序发生的法律文书。那么,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哪些事项?
网友咨询: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哪些事项
律师解答: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律师补充: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具备的条件有:有明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且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在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内、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或行政诉讼。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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